不偷盜戒
| 不與而取他物,名之為盜。類分多種: 一、偷取。 二、劫取。 三、騙取。 四、脅取。 五、訛賴取。 六、牴謾取。 賭博、偷稅皆犯盜戒。印刷品郵件附信,亦犯盜戒。 |
| 一、業道重故。謂犯偷盜重罪,豈堪入道? 二、犯國法故。古今各國無不禁盜。人天大小乘戒,悉制為重。 三、被盜之人,焦慮憂惱,或因之以致失命。 四、違六度,背四攝。以彼法先令布施,以度攝眾生。今則反盜眾生財物,違背彼法故。 五、壞人信心,破滅佛法故。(五戒悉同) 六、三世諸佛法爾不偷盜故。 |
| 一、約十善業及十惡 業,皆先殺次盜。 二、殺盜二罪,先害正報,次損依報。反之,斷惡修善,則應先不害正報,次不損依報。 |
| 具六緣成犯: 一、有主物。 二、有主物想。 三、有盜心。 四、是重物。(值銀八分以上為重物) 五、興方便。 六、舉離本處。 |
| 有極重、重、輕之別: 一、盜十方僧物,現前僧物者,其罪重於殺八萬四千父母及五逆罪。 二、盜三寶物,師長、父母、發菩提心人之物罪重。盜國營公有財物者罪重。盜物值八分銀者犯重罪。 三、八分銀以下中罪、輕罪。 又就被盜之人苦惱多少,罪分輕重。 |
| 開緣有五: 一、與想。(以為人已與己也) 二、己有想。 三、糞掃想。(即極賤之物) 四、暫用想。 五、親厚想。 菩薩見惡官盜賊,奪他財物,以慈悲心,隨力所能,罰治奪取,還所有主,不犯。 |
| 偷盜 一、墮三惡道。 二、若生人中,貧窮下賤,或多資財,而不得自在使用。 三、苗稼房屋,遭水火霜雹等災。 四、他人失物,於己生疑。 五、身常受苦,心懷憂惱。 |
| 戒盜 一、資財盈積,而不散失。 二、多人愛念,信任不疑。 三、善名流布,十方讚嘆。 四、處眾無畏,人不敢欺。 五、身心安樂,命終生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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